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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务员行为禁区划定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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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务员“行为禁区”划定


一名行*机关的公务员,如果触犯刑律,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,他还可以留在机关继续工作吗?在以前,这个问题并不是特别明确,有的单位出于人情关系等方面的考虑,就允许这些人员上班。现在,这种做法被绝对禁止了――《行*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处分条例》)明确规定,行*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,一律给予开除处分。


有关专家说,《处分条例》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具有很强的操作性。《处分条例》的出台,将使长期以来存在的行*惩戒工作随意性较大的现象得到改变。


健全规范惩戒之“”


推进反腐倡廉,保证公职人员正确用权,在加强其自觉自律自省自警教育的同时,必须要有一套严密的刚性的规范惩戒制度体系,中间不能留下“缝隙”――不能让那些违规的公职人员成为“漏之鱼”。这种制度,一是法律,二是纪律。而行*机关公务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主体,用《处分条例》来规范其从*行为,就是对违规者进行纪律惩戒。


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公务员制度研究室主任、研究员华晓晨说,《处分条例》是公务员法的重要配套法规之一,也是公务员惩戒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。该条例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。一是严肃行*机关纪律,强化行*机关公务员依法行*意识,促其遵纪守法,勤*廉*,恪尽职守,提高工作效率。二是戒止行*机关公务员的错误行为。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务员不可以做什么的范围,划定了行*机关公务员的“行为禁区”,正所谓“法以明刑,刑威戒止”。三是保证行*机关履行职能,维护国家长治久安。事要靠人做,行*机关的职能要靠其公务员履行职责的行为去实现,公务员依法行*、行为规范,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,行*机关才能充分发挥职能,兴国安邦,保障人民安居乐业。


“紧箍咒”也是“安全”


《处分条例》公布以后,许多评论将其称作套在公务员头上的一个“紧箍咒”,因为它让人更多地想到对公务员行为的约束、压力。


北京朝阳区*府公务员王海涛说,其实,这个“紧箍咒”也是“安全”。因为,《处分条例》不是对公务员“没事找事”。如果你是在依法履行职责,它就是一个“安全”,你甚至感觉不到它的存在。如果你不是在依法履责,而是行*不作为、乱作为,“紧箍咒”就会显示威力,视违纪情节轻重而让你程度不同地“头痛”。


这就是说《处分条例》警示与惩戒作用同行,治病与救人同在,体现了对行*机关公务员严格管理与保障合法权益的统一。


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在相关新闻发布会上说,《处分条例》里面贯穿了一个重要的原则:非经法定事由,非经法定程序,公务员不受处分。不依据这些规定,任何一级组织、任何一个领导都不能对公务员个人作出处分决定。


回应热点问题不含糊


令人关注的是,《处分条例》中的不少规定,有着鲜明的现实针对性,是社会关注群众、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。


比如: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,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,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;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,影响公正执行公务,造成不良后果的。


再比如:弄虚作假,误导、欺骗领导和公众,造成不良后果的;以殴打、体罚、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;压制批评,打击报复,扣压、销毁举报信件,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;违反规定向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。


还比如:拒不承担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的;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;包养情人的,等等。


可以说,这些是一些公务员身上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,对此做出明确的处分规定,是规范公务员行为的必然,体现着老百姓的要求和愿望。


“紧箍咒”如何起作用?


天下之事,不难于立法,而难于法之必行。《处分条例》这个“紧箍咒”,如何能真正发挥作用?


监察部有关负责人说,实施《处分条例》,必须认真做好案件查办工作、行*处分的执行工作,确保责任追究落实到位。


查办案件中,对一些情形应当引起注意:落实《处分条例》过程中没有按规定下达处分决定,或者下达后延期落实或擅自调整处分内容,包括工资、职务、职级调整。有的甚至这边处分,那边提拔。有的行*上早都开除了,却还在拿工资。


华晓晨说,切实发挥《处分条例》的作用,还要加强监督制度建设,真正形成群众监督、媒体监督、行*监督、*组织监督等组成的高效监督举报制度和运行机制。


《处分条例》如何治理行*不作为(链接)


行*不作为现象的原因很复杂,归结起来,主要有以下原因:一是公务员个人学识、能力和*策水平不高,想作为也难作为。二是体制改革和*府职能转变不到位,如职能交叉重叠、责任不清、互相推诿造成的不作为。三是制度不健全,责任和利益不挂钩。有些机关存在着干好干坏一个样,干与不干一个样,干的不如不干的消极现象。四是监督纠错机制不健全或者成本过高。根本的原因是行*机关公务员职业道德和责任心的问题。


彻底克服行*不作为现象,需要做很多工作,首先要建立行*责任与利益挂钩的机制,用制度的办法强化之。《行*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》就有这个作用。此外,加强监督制度建设、加强行*机关公务员的教育培训,做到有法必依、执法必严、违法必究,这些也是非常重要的。


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公务员制度研究室主任、研究员 华晓晨


《人民》 (2007-06-01 第10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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